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法律、法令中引用條文、條款和工程順序的通知。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
目前,壹些人民法院在引用法律、法令和其他規定時,條、款、項、目的的順序還不明確。例如,最高人民法院1956刑二號判決載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分子條例》第七條第壹款第二項;第14條第1款第1項的寫法……”還不夠清楚。《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分子條例》第七條和第十四條不是並列的,不需要寫“第壹款”,應該寫成“第七條第二款”和“第十四條第壹款”。現在,我想提請您註意對所引用條款的寫作的以下意見:
壹、引用法律、法令條文時,應按條、款、項、目的順序書寫,即條是款、款是項、目是項。
第二,如果某條下沒有子項,直接分幾項,就不要加“首段”。比如《懲治反革命分子條例》第十條只有第(壹)、(二)、(三)三項,就不要寫“第十條第壹款第十項”。
三、過去頒布的規範性文件,如條、款、項、目的另有順序,或用其他文字表示的條款,仍可按文件的用法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規定
為進壹步規範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行為,提高裁判質量,保障司法統壹,維護法律權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壹條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應當參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作為裁判依據。引用時,應當準確、完整地表述規範性法律文件的名稱和條款序號。如果需要引用具體條款,應引用整個文件。
第二條平行引用多個規範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順序為:法律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或單行條例、司法解釋。同時引用兩部以上法律的,先引用《基本法》,再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的,應當先引用實體法,後引用程序法。
第三條刑事裁判文書是指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判文書引用規範性法律文件的,也適用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
第四條民事裁判文書是指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應當適用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條行政裁判文書是指法律、法律解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應當適用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直接引用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頒布的行政法規或者行政規章的解釋。
第六條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以外的規範性文件,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經審查認定合法有效的,可以作為裁判說理的依據。
第七條制作裁判文書確需引用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之間發生沖突,人民法院根據《立法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不能選擇適用的,應當提交有權依法裁定的機關,不得自行確定裁判文書中有關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參考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市政府關於引用法律、法令所列條、款、項、目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裁判引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