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癌癥患者在沒有保外就醫的情況下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等需要在監獄執行的刑罰,通常需要收監。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因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被保外就醫的罪犯可能具有社會危險性,或者自殘的罪犯可能不被保外就醫。罪犯患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出具證明;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犯罪分子,在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緩期執行期滿應當減刑的,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犯罪故意,情節惡劣,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故意犯罪不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期限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被交付執行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依法收監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少年犯的刑罰應在少年管教所執行;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將罪犯收押,並通知罪犯家屬;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壹)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正在懷孕或者哺乳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會危害社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