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別人的車對當事人姓名的影響如下
(1)發生交通事故或經濟糾紛,需要以當事人的名義主張權利或承擔責任。交通事故賠償超過保險理賠金額的,不足部分由當事人承擔;
(2)車輛應以當事人的名義投保;
(3)以後車輛要過戶的,當事人必須協助辦理變更登記。
2.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條例》第十二條。
機動車所有人申請登記,應當交驗機動車,確認申請信息,並提交下列證明和憑證:
(壹)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證明;
(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五)車輛購置稅、車船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證明,但依法不屬於征收範圍的除外;
(六)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海關不予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定免於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車管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日內,對機動車進行檢驗,采集、核對機動車識別代碼拓印膠片或者電子數據,審查提交的證件、憑證,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稅務、保險等信息實現與相關部門或機構在線核查,申請人免於提交相關證明和憑證,車管所核對相關電子信息。
二、有哪些情況,不能申請註冊。
1.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
2.機動車來歷憑證塗改或者機動車來歷憑證記載的機動車所有人與身份證明不符的;
3.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與機動車不符的;
4.未經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或者未經國家機動車進口主管部門許可進口的機動車;
5.機動車的型號或者相關技術參數與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的公告不壹致的;
6.機動車的車輛識別代碼或者相關技術參數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
7.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
8.機動車被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9.機動車被盜、被騙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