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脅的,處五日至十日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手段殘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是指危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威脅人民安全的犯罪行為。組成要素如下:
1,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個人日常生活的安寧和生命安全不受恐嚇的自由;
2.本罪的客體是單壹的自然人;
3.本罪的行為是恐嚇,即告知人危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的事情。,使他們害怕。傷害的內容僅限於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項的傷害。行為人只要客觀上告知了行為人危害的內容就足夠了,不考慮行為人主觀上是否真的有實現危害的故意。行為人告知的危害必須是行為人控制的,客觀上壹般認為足以造成危害。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