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
2、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3、流轉期限不得超過合同期限的剩余期限;
4.受讓方必須具備經營農業的能力;
5.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承包方與受讓方達成流轉意向後,承包方轉包、出租、互換或以其他方式轉讓的,承包方應及時向發包方備案;如需調動,應提前向雇主提交調動申請。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通過轉包、租賃、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進行流轉。
承包方依法以轉包、出租、入股等方式轉讓部分或者全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方與發包方的合同關系不變,雙方權利義務不變。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壹般包括以下內容:
1.雙方的名稱和住所;
2、流轉土地的位置、面積、質量等級;
3、流通期限和起止日期;
4.流通方式;
5、土地使用權出讓;
6.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7.轉讓價格和支付方式;
8.流轉合同期滿後地面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置;
9.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以出讓方式轉讓的,應當經發包人同意;分包、租賃、交換或其他流轉方式應報發包人備案。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雙方的名稱和住所;
(二)出讓土地的名稱、位置、面積和質量等級;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土地使用權出讓;
(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轉讓價格和支付方式;
(七)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