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既判力本質論
首先,在理論上,古羅馬法中的壹事不再理原則和訴訟消費理論解釋了既判力的本質和基礎。在古羅馬法中,實體法和程序法融為壹體,訴權(actio)包含了現代法律意義上的訴權和實體請求權。當事人(原告)的訴權,壹旦在訴訟中行使並經過審判,即被消滅(消滅),但不能再次行使,沒有再審的余地。因此,具有既判力的判決依據是原告訴權的消耗,既判力的本質簡單來說就是事情不再處理(對於具有既判力的事件禁止再審)。隨著既判力制度的發展,人們越來越重視既判力在壹事不再理原則和訴權消耗中所不可或缺的積極作用。因此,人們現在拋棄原來的壹事不再理原則和訴權消耗來探討既判力的本質,根據問題來探討。
(舊)實體法理論之後是(新舊)程序法理論、(新)實體法理論、權利實在論和實體程序法二元性理論。下面簡要介紹實體法理論、程序法理論和實體法程序的雙重理論。
(1)實體法理論
舊的實體法理論將最終判決視為當事人之間的和解契約,屬於實體法中的法律要件之壹。該理論認為,既判力的本質是確定判決具有創設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的效力,或者說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是根據確定的判決確定的。換句話說,最終判決具有創設效力,可以使當事人之間真正存在的權利消失,也可以使當事人之間真正不存在的權利存在。判決的既判力之所以對當事人和法院具有約束力,是因為判決後的實體權利義務狀態除了判決內容所確定的狀態之外是存在的,所以當事人和法院只能受判決內容的約束,不存在其他請求權的可能。
舊實體法理論利用判決與實體法中法律關系的聯系來解釋既判力的本質有其可取之處,但違背了既判力的相對性原則。既判力的相對性原則是,既判力原則上對原被告雙方都有約束力,案外人不受他人訴訟結果的約束。但據此,確定的判決具有創設實體權利義務的效力(形成效力),可以約束所有案外人,從而無疑承認了既判力的絕對效力,這將使既判力與判決的形成力無法區分,也難以解釋既判力的消極效力。
舊實體法理論的局限性導致了新實體法理論的出現。根據新實體法理論,既判力的本質是確定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或法律關系,另壹方面在法院和當事人之間具有壹事不再理的程序功能,因此既判力兼具實體法和程序法。但該理論認為,既判力的首要目的是為了當事人的利益解決權利不清的狀態。雖然既判力也具有禁止當事人重新起訴、拒絕濫用訴訟程序的公共利益,但這不是既判力的目的。這壹理論不再否認既判力在程序法上的意義,將壹事不再理的作用視為既判力的本質內容之壹,是舊實體法理論與新程序法理論融合的產物,承認既判力的實體作用和程序作用:既判力受實體約束向法院上訴審理,後壹法院應以程序違法為由駁回既判力的重新起訴。雖然德國學者以新程序法為壹般理論,但也有學者修正舊實體法理論,倡導新實體法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