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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學歷已就業轉正。

員工入職後成為正式員工,發現其提供虛假學歷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員工轉為正式員工後,用人單位發現員工提供的學歷為虛假信息的,可以依法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員工提供虛假學歷屬於欺詐行為,侵犯了用人單位的知情權,因此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盡管如此,員工在職期間提供的勞動仍應獲得相應報酬,用人單位不得因其虛假學歷而拖欠或克扣其勞動報酬。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學術造假的法律後果;

1.用人單位權利:用人單位發現員工學歷造假後,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解除勞動關系;

2.員工責任:員工因提供虛假學歷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可能承擔違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賠償用人單位遭受的損失;

3.信用記錄的影響:員工學歷造假可能被記入個人信用檔案,影響其未來就業機會;

4.行政處罰: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提供虛假學術信息可能會受到行政處罰,如罰款;

5.刑事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可追究員工刑事責任。

綜上,用人單位在成為正式員工後,發現員工提供虛假學歷的,可以依法解除勞動關系。因為員工的欺詐行為侵犯了知情權,員工理應獲得與其勞動相對應的報酬,單位不應拖欠或克扣工資。同時,解除勞動合同時,單位不需要承擔經濟補償或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應當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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