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商務談判的基本原則包括以下四項。
(1)平等互利原則。平等互利原則的基本含義是,在商業活動中,雙方無論強弱,在相互關系中都應處於平等地位;在商品交換中,自願轉讓商品,進行等價交換;談判雙方應根據各自的需要和可能性,各取所需,互通有無,實現互惠互利。
(2)靈活性原則。在國際商務談判中,我們應該靈活運用各種談判技巧,使談判取得成功。談判過程是壹個不斷組織和思考的過程。需要靈活掌握各種談判技巧,猜測對方的內心想法和策略,這樣才能在談判中始終占據有利地位。
總之,在談判過程中,在不放棄重大原則的前提下,我們應該具有靈活性以實現整個目標,特別是根據不同的談判對象,不同的市場競爭和不同的銷售意圖靈活的談判技巧,從而促進談判的成功。
(3)友好協商原則。在國際商務談判中,雙方不可避免地會就協議或合同的條款發生這樣或那樣的爭議。無論爭議的內容和分歧的程度如何,雙方都應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尋求解決辦法。絕不使用脅迫、欺騙或其他強硬手段。如果妳遇到重大分歧,經過幾次協商仍無望達成協議,妳寧願終止談判,選擇另壹個對象,也不能違反友好協商的原則。
終止談判的決定必須謹慎,應綜合分析談判對手的實際情況,看其是否缺乏誠意或確實不可能達到我們的最低要求,因此不得不放棄談判。只要有壹線希望,我們就應該本著友好協商的精神盡最大努力達成協議。談判不應輕易進行,也不應倉促終止。
(4)依法辦事原則。在對外談判中最終簽署的各種文件都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談判雙方的發言,特別是書面文字,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和要求。所有語言和文字都應具有雙方壹致認可的明確法律內涵。
必要時,應對條款進行具體、明確的解釋,並寫入協議文件,避免因解釋條款的分歧而在合同簽訂後的執行過程中產生爭議。根據這壹原則,主要發言人的重要講話,特別是協議文件,必須由熟悉國際經濟法、國際慣例和涉外經濟法規的律師認真審核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