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性質的不同,被起訴的被告人也不同。
比如說;如果要讓有限公司成為民事主體,那就是以公司為被告,因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為對外責任主體,股東在出資範圍內承擔有限責任。壹旦公司不能償還債務,股東無需對此負責,除非股東虛假出資或抽回出資。
而如果公司是合夥企業,那麽作為股東,當公司不能償還債務時,股東也要對債務承擔責任。
2.上面回答了第二個問題。由於公司性質不同,股東是否應當承擔債務也不同。
3、債務關系因為主體的相對性,妳是公司債務的債權人,大股東是公司債權的債務人,而這個債務不同於另壹個債務,尤其是金錢的給付,比如兩個人之間是借貸關系,壹旦交割完成,這筆錢就變成個人財產,妳不能具體說明他擁有的哪筆錢是妳的,妳只能說妳是他的債權人多少錢。
根據上述情況,符合債權代位權的條件。所謂代位權,是指債權人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而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從法律上講,債務具有嚴格的相對性,債權債務關系只能約束特定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對第三人產生法律效力,即債權人只能要求特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對其他人沒有任何影響。因此,債務人與第三人的關系與債權人無關。
債權人代位權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債權債務關系。
(二)債務人對其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已經到期。
(三)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這是代位權的前提條件,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不以訴訟或仲裁的方式以貨幣支付向其債務人主張到期債務,導致債權人的到期債權不能實現。至於理由如何可以忽略,法律並沒有要求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
(4)債權人代位權的範圍以債權為限。這是對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法律約束。債權人代位權的目的是保護自己的債權,所以只有當自己的債權有實現的危險時,才能行使代位權。
4.所以,妳有選擇的權利。如果主張債務代位權,可以作為原告,大股東作為被告,公司作為第三人。
也可以作為原告起訴,公司是被告。案由是債權債務糾紛。至於大股東是否成為被告,要看公司的性質和他是否履行了公司的出資義務或者是否存在抽逃出資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