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可以報警求助,但經濟糾紛不在公安機關管轄範圍內,壹般會交由檢察院審理。(1)經濟糾紛的概念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矛盾而引起的糾紛。包括平等主體之間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以及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與行政機關之間因行政管理發生的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二)經濟糾紛的解決方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法主體為了實現各自的經濟目標,必然要進行各種經濟活動。由於各自經濟權益的獨立性和客觀條件的頻繁變化,不可避免地會發生各種經濟權益糾紛,從而產生經濟糾紛,如合同糾紛、納稅人與稅務機關之間關於稅收事務的糾紛等。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我們必須運用有效的手段及時解決這些糾紛。在我國,解決經濟糾紛的方式和途徑主要有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都是解決當事人之間糾紛的方式,但適用範圍不同。平等民事主體的當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應當通過仲裁或者民事訴訟解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解決問題。仲裁和民事訴訟是解決糾紛的兩種不同方式。當事人只能選擇兩種方式解決爭議:仲裁或民事訴訟。有效的仲裁協議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法院才能行使管轄權。這在法律上稱為仲裁或審判原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模式的選擇與爭議的性質有關。根據法律的不同規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提起訴訟;還有的只能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只能提起行政訴訟;其他只能通過行政復議解決,由行政機關對爭議做出最終裁決。
法律客觀性:
警察法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壹)預防、制止和調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公共秩序,制止危害公共秩序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
民法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文章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