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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用他人商標的法律責任是什麽?

盜用他人商標屬於商標侵權。被侵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有權在民事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情節嚴重的,還要負刑事責任。我國刑法對知識產權犯罪有專門規定。

根據《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擴展數據:

案例:冒用他人商標被查處“耍小聰明”換來壹大筆罰單。

新疆石河子某個體經營戶為了盡快把自己的產品賣出去,自作聰明,擅自用與自己所售商品相似的馳名商標作為幌子,大肆宣傳,誤導消費者購買。2014年4月7日,記者從新疆石河子市工商局獲悉,該局下野地分局新安工商分局查處了這起利用廣告誤導商品的虛假宣傳案。

據了解,個體戶沈從烏魯木齊購買了深圳市格力之星小家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格力之星公司)生產的“格力”牌油煙機,並在該地區銷售。

在經營過程中,沈為擴大銷售,利用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珠海格力公司)的“格力”電器知名度,制作其店內正在銷售的“格力”電器宣傳廣告牌和宣傳單,並將格力之星公司生產的“格力”電器標價牌標註為“格力”。

通過以上方法,讓人誤以為該店經銷的“格力”牌電器的生產商是珠海格力公司。經消費者舉報,工商局對此進行了核實,發現該店從未經銷過珠海格力公司的格力電器,格力電器與格力牌電器無關。

工商部門經過認真調查取證,認定沈的虛假宣傳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壹款的規定,屬於利用廣告方式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第壹款之規定,該分公司已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並處以罰款。

在這壹點上,沈自以為是的小聰明為他賺了壹張萬元票,他真的後悔了。

參考資料:

人民網-因冒用他人商標而被發現“聰明”的壹大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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