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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的勞動合同能否定義為無限期勞動關系?

法律主觀性:

雖然《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但在實踐和法律上,我國也認同未簽訂勞動合同即存在勞動關系的事實。書面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存在的證明。只有當勞動關系在實踐中形成,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並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且雙方符合勞動關系成立的其他條件時,勞動關系才存在。同時,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提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在原條件下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即事實勞動關系的形成。案例2007年,黃加入了壹家圍棋俱樂部當教練。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俱樂部也沒有為黃繳納社會保險。俱樂部每個月給黃發工資,還發各種名義的高溫費和獎金。2009年,俱樂部網站上宣布黃升任壹級副總教練。2010年5月的壹天下午,黃在俱樂部教學時因腦疝入院,兩天後死亡。同年6月,因俱樂部拒絕確認與黃存在勞動關系,黃父母申請仲裁,裁決最終確認了雙方的勞動關系。俱樂部不服,起訴到法院。近日,上海市靜安區法院判決該俱樂部與黃存在勞動關系。法官說,沒有合同不代表沒有勞動關系。靜安法院判決的理由是,雖然圍棋俱樂部與黃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黃在工作時佩戴了印有俱樂部名稱的吊牌,俱樂部網站上也稱黃為註冊教練。除了正常工資,黃還有高溫和過節費。另外,俱樂部通過各種方式對黃進行考核管理,形成企業與員工的隸屬關系,故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法官表示,應當從用人單位是否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的勞動是否屬於用人單位業務的壹部分、勞動者是否實際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約束、用人單位是否向勞動者出具“工作證”或“服務證”等方面綜合判斷。

法律客觀性:

《關於建立勞動關系的通知》第二條是指以下因素: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以參考以下文件: (壹)工資支付憑證或者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文件;(3)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申請表》等就業記錄;(4)考勤記錄;(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其中,第(1)、(3)、(4)項中的相關文件由發包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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