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
1.歷史上,挪威壹直是壹個相對和平的國家。惡意事件、案件歷史及其“無罪”影響了社會思潮對犯罪的認識。就像挪威領導人在這件事之後說的“我們不會再幼稚了”壹樣,這個法律條款可以從情感上解讀為壹個幼稚的頭腦做出的幼稚的決定。
第二,從物質上看,這是社會整體富裕程度的反映。馬克思說,物質基礎決定上層建築。人之所以能從原始社會進步到奴隸社會,最大的原因就是多出來的財富能稍微照顧壹下戰敗者的“人權”,讓他們像奴隸壹樣生活,不至於被當場打死。挪威作為發達國家,有多余的資源餵飽犯人,養好他們。如果在中國等不發達國家,新創造的資源主要用於再生產以維持經濟發展速度,少部分用於加強社會建設和改善人民生活。至於改善監獄條件,哦,不好意思,沒錢。難道要我們把錢投在這個該死的犯人身上,卻對祖國上無數落後地區視而不見?難道我們的錢不應該投入到醫療保障、養老保障這樣拯救無數生命的偉大事業中去嗎?這就是中國式“人權”和西式“人權”內涵完全不同的物質原因。
第三,從意識形態上講,這是歐洲人權思想的法律反映。我們剛才講了物質基礎,也就是這個挪威法律的意識形態或者思想基礎。
評價:無論理論上還是現實中,西方式的人權肯定是好東西,人權發展水平肯定比中國高,是中國式“人權”的下壹個發展階段。中國雖然每次都反駁西方的人權攻擊,但其實壹直在朝著這個方向努力,至少在物質建設上是這樣的。為什麽中國每年都把大部分財富投入到再生產中?這是希望它能盡快到達這些挪威國家的物質基礎。如果中國放松對經濟的“指導”,或者改變發展是第壹要務的政策,中國將永遠無法實現西方式的人權。由此看來,無論是對中國“人權”發展的期待,還是對中國“人權”發展的批評,都是別有用心的。目的是讓中國政府改變發展政策,或者顛覆現政府,讓“人權鬥士”上臺改變這壹政策。呵呵,跑題了,還是回到挪威的案例吧。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挪威真的判21,我們應該對挪威社會依法治國的程度表示敬意,但要註意這壹點。但這也反映出挪威或者說西方的人權思想和法律意識已經走向了極端。我們知道,任何理論壹旦走向極端,就會變得僵化和原教旨主義,就像哲學中的極端壹樣,會成為它的對立面。我們已經看到了如此荒謬的畫面。原本保護人民、維護人民利益的法律,違背了人民的意願,成了邪惡的避難所。它們原本包含了最善意的人權思想,卻在理論和實踐上踐踏了人。這再次提醒我們,要想靈活對待理論,只要有利於理論制定的初衷,就應該毫不猶豫地違背理論,修改理論,創造新的理論,理論永遠是人類發展自己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