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念斌案的真兇是後來如何處理陳韻晴。

念斌案的真兇是後來如何處理陳韻晴。

1.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壹方面對念斌不公平,也錯過了繼續破案揭開真相的最佳時機。目前還不能確定兇手。

2.2015年6月,念斌向福州中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要求福州中院賠償念斌侵犯人身自由、醫療費、精神損害賠償及其他物質損失共計人民幣15321605.15。“念斌案”國家賠償最終和解,賠償119萬元。

3.“念斌案”: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縣坳前村17號兩戶多名群眾出現中毒癥狀,兩名兒童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過調查,警方很快確定是人為投毒所致,認為其鄰居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此後,該案歷時8年,10次開庭,念斌4次被判死刑。2065438+200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院再審宣判念斌無罪。

擴展數據:

司法賠償的特點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第壹,司法賠償的侵權主體是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司法賠償本質上是對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司法權所造成損害的賠償,因此侵權的主體是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主要包括:(1)行使刑事偵查權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事安全部門及其工作人員;(2)行使檢察權(僅限刑事檢察權)的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三)行使審判權的人民法院(包括專門人民法院,如軍事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四)行使監獄管理職能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這是司法賠償的形式特征。

第二,司法賠償的理由是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司法活動中違法行使審判權,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在我國,公安機關具有治安管理和刑事偵查兩種職能,分別體現為行使行政權的主體和行使司法權的主體。如果他們在執行治安管理過程中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就要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在履行刑事偵查職能中,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將承擔司法賠償責任。

第三,司法賠償以有限賠償為原則,範圍很窄。在刑事賠償中,只對無辜被羈押者和被錯誤判處死刑並已執行的人給予賠償,而對輕微犯罪被重判並超期羈押的人不予賠償。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國家只對人民法院因違法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和執行措施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不對錯誤判決和其他訴訟行為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

第四,司法賠償在獨特的非訴訟程序中進行。這個程序分為兩部分:侵權機關和侵權人所屬機關自行確認行為違法並賠償;上級賠償復議程序;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賠償的決定程序。

參考資料:

人民網-念斌案國家賠償結案,賠償119000元。

參考資料:

人民網-年斌案辦案人“不服”,無罪釋放。

  • 上一篇:壹男子酒後在路邊砸24輛車泄憤應該承擔什麽法律責任?
  • 下一篇:農民失地保險有法律規定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