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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條例》什麽時候出臺?

《信訪條例》於2022年5月1日生效。《條例》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們黨制定頒布的第壹部黨內法規。國務院2005年發布的《信訪條例》同時廢止。

1.《信訪條例》與2005年國務院頒布的《信訪條例》的區別在於:加強了黨對信訪工作的領導,明確了《條例》適用於各級黨的機關、人大常委會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群眾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等。

二、條例的解釋

(壹)訴訟與信訪分離

將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從普通信訪制度中分離出來,由相關政法部門依法辦理。也就是說,各級黨委、政府信訪部門收到涉法涉訴的來信,會轉送同級政法部門依法處理,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信訪事項,會轉送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處理。

(二)投訴人反映訴求的行為得到了明確規範。

1.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投訴人應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2、多人參觀時,必須介紹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也就是說,多人以走訪形式提出同壹信訪事項的,應當按規定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3、投訴人不得有以下六種行為。

(壹)非法聚集、圍堵、沖擊機關、單位辦公場所或者公共場所,攔截公務車輛,堵塞或者阻斷交通的;

(二)攜帶危險品和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毆打、威脅機關、單位工作人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毀壞財物的;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逗留、鬧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五)煽動、串通、脅迫、以財物誘導他人,幕後操縱他人信訪事項,或者借機以信訪名義斂財的;

(六)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行為。

相關處罰措施:投訴人尋釁滋事,糾纏、鬧訪情節嚴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者違反集會、遊行、示威有關法律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投訴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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