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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的基本內容

(壹)行政許可的概念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申請,經過合法審查,授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行政許可具有強制力、公權力和確定性。

(二)設定行政許可的條件

1.設定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法。

2.行政許可設定權的層級:《行政許可法》實施後,能夠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規範性文件只有四個層級:壹是法律;二是行政法規,包括國務院的決定;三是省和較大的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四是省級人民政府和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臨時許可,期限1年)。但是,只有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設定前置行政許可。

(1)法律設定權: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二)制定行政法規的權利和條件: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國務院的設定權、條件和方式:必要時,國務院可以通過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

(三)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權利和條件:符合行政許可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四)政府規章設定權、條件和形式: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因行政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行政許可。臨時性行政許可需要實施滿壹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3.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設定權的例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規不得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設定應當由國家統壹確定的行政許可;不得設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已有的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在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也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市場。個人和組織有權向行政機關舉報行政許可事項中的違法行為,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4.關於先存行政許可。行政許可可以分為前置許可和非前置許可。前置許可是指行政機關出具的允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的證明文件,作為其他行政機關發放相應行政許可的前提條件。例如,國務院發布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設立娛樂場所的經營單位(營業性歌舞廳、娛樂場所等。,對外開放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對公眾聚集的經營場所,經營單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時,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批準文件。此外,金融保險、化學危險品生產經營、食品生產經營等行業也需要申請前置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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