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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是否得到法律認可?

新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法律認可。只要農村房屋買賣協議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買賣雙方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買賣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

3.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房屋買賣合同是壹方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給另壹方,另壹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讓所有權的壹方是賣方或賣方,支付價款取得所有權的壹方是買方或買方。

農村自建房申請宅基地的審批程序:

1、農村村民建住宅,先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

2、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建房戶在醒目位置張榜公示(15以上工作日);

3、國土資源管理辦公室和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考察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

4.公告期滿無異議後,符合“壹戶壹基地”條件的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再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占用農用地的,按規定報市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5.宅基地審批後,國土所和鎮社會事務辦到實地進行宅基地審批,發放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壹書兩證”)。

6、村民建房完成後,國土資源要實地檢查是否按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對符合要求的建房戶發放集體土地使用證。

7、村民憑土地使用證和規劃許可證申請房屋所有權證。

綜上所述,農村房屋雖然可以買賣,但並不是所有的農村房屋買賣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由於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主體不同,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也有很大差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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