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7、140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可以上訴的裁定包括三種情況: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2、183條規定,刑事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五日,從收到判決或者裁定的第二日起計算。相關法律知識鏈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可以對上訴案件作出如下判決: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應當依法改判。這個判決並沒有改變原審判決關於認定事實的部分,只是改變了壹審法院在適用實體法上的不準確。3、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的。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綜上所述,民事訴訟不服壹審上訴的,可以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起訴,但規定具體日期和壹定情形,公民以被告人、自訴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依法提起上訴,不得違背相關原則,以正確的形式行使權利,維護自身利益。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不得以任何借口剝奪被告人的上訴權。第二百五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起上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