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訪不逐級走訪。
2.已經或者正在處理的信訪事項。
3、復查復核程序已經終結的信訪事項。
4.涉法涉訴信訪。
5.其他違反規定的情形。
受理信訪的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對人民檢察院決定的申訴和上訴。這包括不服人民檢察院決定的案件。
2、反映公安機關偵查活動中存在違法行為。這包括對公安機關偵查活動合法性的質疑。
3.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上訴。這就涉及到對法院判決的不滿,希望通過信訪尋求復查。
4.反映判決、裁定執行情況和監獄、看守所存在違法行為的申訴和上訴。這包括對判決執行和監獄拘留中心管理問題的投訴。
5.檢察機關管轄的舉報。這包括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可能違法違紀的舉報。
綜上所述,信訪工作還涉及壹些特殊領域的受理範圍,如國家機關的保衛工作、外事工作、憲法和立法工作、行政審批工作等。這些領域的信訪都有具體的要求和程序,需要遵循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法律依據:
信訪條例
第二十二條
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將信訪人直接向各級人民政府信訪辦公室以外的行政機關提出的信訪事項進行登記;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壹款規定,屬於本機關法定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受理,不得推諉、敷衍或者拖延;對於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機關提出。相關行政機關收到投訴後,可以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給予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在收到投訴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投訴人。但是,除非投訴人的姓名和地址不清楚。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相互告知信訪事項的受理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