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處罰文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章第三十條,依法應當給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處罰的。此外,根據第三十九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姓名。(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履行行政處罰的方式和期限;(五)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第四點所說的期限,並沒有規定具體的時效時間,壹般由行政處罰機關根據情節輕重和處罰數額設定,壹般為壹周至壹個月。根據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履行。但是,行政處罰涉及罰款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後,在規定期限內(壹般為7至15日)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未履行行政處罰整改要求的。即使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未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決定仍然有效,其認定的違法行為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執行期滿後當事人仍不執行行政處罰規定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有權依法對當事人采取強制措施。行政處罰決定書丟失嚴重的,可以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並增加前款規定的處罰數額。壹直從事法律援助工作,辦理過類似案件。希望樓主不要把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回事,否則後果更嚴重。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並填寫預定格式和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調查結束後,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並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壹)確有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和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