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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是犯罪嗎?

法律分析

刑事處罰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無期、死刑和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罰金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三種拘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刑事拘留。刑事拘留不是壹種刑罰,而是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壹種性強制措施。拘留的目的是防止犯罪行為繼續進行,防止罪犯逃跑和自殺。被拘留的不壹定是罪犯。經偵查確實構成犯罪的,應當報請檢察院批準逮捕。判決後,拘留期可減為有期徒刑。不構成犯罪的,予以釋放,不記入檔案。但如果行為人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被人民法院判刑,就是犯罪。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八條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縣級以上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采取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應當報請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人民檢察院決定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應當報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對於身為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報經該代表所屬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對於身為下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決定采取強制措施,可以直接報請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也可以委托該代表所屬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檢察院許可。二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分別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申請許可。犯罪嫌疑人是辦案單位所在省、市、縣(區)以外的其他地區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委托該代表所屬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報請許可;兩級以上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委托該代表所屬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報請許可。對於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擔任人大代表的,由公安機關負責辦理申請許可手續。如果犯罪嫌疑人是縣級以上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向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後被刑事拘留,在適用逮捕措施時,不需要再次報告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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