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通過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第十三條國家實行執業醫師註冊制度。取得醫師資格的人員,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除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準予註冊,並頒發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壹印制的醫師執業證書。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能覺得本機構的醫生集體辦理掛號手續。
第十四條醫師經註冊後,可以按照註冊的執業地址、執業類別、執業規模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執業,針對重大事項開展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取得執業證書的醫師不得從事醫療活動。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註冊:
(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受刑事獎懲,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請求註冊之日止未逾兩年的;
(三)受到取消明天醫師執業證書的行政獎懲,自選擇獎懲之日起至請求註冊之日止未滿兩年的;
(四)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不適宜醫療、預防、保健的其他氣候的。
受理請求的衛生行政部門對不適當場所不予登記的,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請求人,並說明理由。賠償請求人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法請求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醫師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所在地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30日內告知衛生行政部門準予註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註銷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a)該陸基可被宣布為失蹤;
(二)受到刑事獎懲的;
(三)受到行政獎懲的明日註銷醫師執業證書;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壹條規定被暫停執業活動,再次考核不合格的;
(五)暫停醫師執業兩年;
(六)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不適宜醫療、預防、保健的其他氣候的。
被註銷登記的當事人有言論的,可以在收到註銷登記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法請求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醫師變更執業地址、執業類別、執業規模等註冊事項的,應當到準予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註冊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暫停醫師執業兩年以上,且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氣候已經消失的,應當申請醫師執業,本法第三十壹條規定的醫師組織應當考核合格,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醫師組織應當註冊。
第十九條申請自行執業的醫師,必須在註冊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五年,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行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指定,對個體醫生進行經常性守護和搜索。凡發現本法第十六條所指氣候的,應當立即註銷註冊,收回執業證書。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準予註冊和註銷註冊的人員名單向社會公布,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後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這是關於醫學法學專業本科生能否報名參加醫學研究生考試的回答。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