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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關於動產浮動抵押的規定

《民法典》關於動產浮動抵押的規定: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和未來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抵押權的,在確定抵押財產時,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浮動抵押,即企業擔保,是指企業以其現有資產設定的壹種擔保。其標的物是企業現在和將來的全部財產,包括企業的壹切動產和不動產、無形財產以及各種法律關系。擔保成立後,企業以該財產作為擔保標的繼續經營,其資產仍可正常使用,新取得的財產自動計入抵押物。只有當出現法律規定的某些情形,如債務人違約、債務人公司停產或破產清算時,才能指定抵押物,浮動擔保成為固定擔保或強制擔保。法律規定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等動產可以作為浮動抵押的抵押物。

浮動抵押不同於通常意義上的固定抵押。它不對特定的或可確定的財產設定抵押。其主要特點是:

1.標的物屬於抵押人已有的或將有的全部財產。

2.這些財產在抵押人的日常生產經營中處於不斷變化的狀態。

3.在抵押權人或其代理人將來采取某種行動之前,抵押人可以繼續以通常的方式經營。

綜上所述,浮動抵押是壹種特殊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現在和將來的全部或部分財產設定的擔保。行使抵押權前,抵押人保留在正常經營過程中處分抵押財產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96條

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和未來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在確定抵押財產時,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第411條

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的規定設定抵押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抵押財產確定:

(壹)債務已經到期,債權尚未實現;

(2)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解散;

(三)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4)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第412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抵押權實現的情形,導致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抵押權人有權自查封之日起收取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債務人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抵作收取孳息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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