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2.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3.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二。第六十五條
1.民事法律行為的代理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頭形式。法律要求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委托代理的書面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
3.委托書不明的,委托人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3.第六十六條?
??1.只有在代理人追認無代理行為、超越代理或者代理終止後,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行為未經追認的,行為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知道他人以我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否認的,視為同意。
2.代理人不履行職責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與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4.第三人明知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仍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第六十七條?
代理人明知委托事項違法仍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明知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而不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