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沒有物業管理的舊住宅區和消防設施,應當由全體業主共同維護。建築物、商店和住宅區消防設施的維護,應由住宅區物業管理辦公室負責。物業管理,是指業主管理或者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屬於業主所有的建築物、設施、設備、場所和場地,並將其劃分為建築區劃內的部分和建築物、場所、設施的活動。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業主可以自行管理物業,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如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內,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物業維修。保修期滿後,產權人(業主)負責專有部分的維修和養護。無論是否有物業,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專業商業服務單位。應當直接向業主提供服務,向最終用戶收取相關費用,並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設施、設備的維護和養護責任。無物業的舊住宅區內產權人(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 * *用部位和* *用設施設備的維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定;(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五)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六)籌集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資金;(七)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造;(八)改變* * *用途或者利用* *從事經營活動的;(九)有關* * *和* * *管理權的其他重大事項。業主* * *同決定,應當由占專有部分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加表決通過。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加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表決的業主和四分之三以上表決人同意。決定前款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參加表決的業主過半數同意,並經參加表決的業主過半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