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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種族隔離制度有關的法律

南非種族隔離的法律分類分為四類:白人、有色人種、印第安人和黑人。其中有色人種是早期白人移民和黑人所生的混血兒的後代;印度人包括所有印度教徒、錫克教徒、穆斯林(包括巴基斯坦人)和其他來自印度次大陸的信徒;從1966到1967,日本人被視為“名譽白人”。從1970年代開始,來自中華民國的華人也可以在種族隔離的地方享受和白人壹樣的待遇。由於南非不人道和不公平的種族隔離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壹直拒絕與南非建立任何形式的外交關系。

與種族隔離有關的主要法律包括:

1911《礦業和工作法》1913《原住民土地法》、《移民管理法》1944《南非公民法》。

1949禁止異族通婚法案,禁止不同種族的男女結婚。《不道德法案》,限制和懲罰跨種族的戀愛行為;

《人口登記法》( 1950)規定,所有人口都應按種族進行登記;《鎮壓共產主義法案》規定,政府有權取締任何被指控“宣傳* * *共產主義”的政黨;《群體區域法》將全國劃分為不同的區域,劃定禁止黑人居住的區域;

1951《班圖當局法》,該法為黑人設立了單獨的管理機構;《防止非法占地法案》規定政府有權拆除黑人貧民窟;《土著建築工人法》和《土著服務稅》規定,白人雇主有義務在白人區為其黑人雇員建造必要的房屋;

1953《保留獨立設施法案》禁止不同種族的人混合使用公共設施,如浴室和等候室;《班圖教育法》將所有黑人學校置於政府管轄之下,並終止了教會學校的存在。

1954班圖城市地區法,禁止黑人在城市定居;

1956《礦業和工作法》使勞動領域的種族隔離正式化;

《促進黑人自治法案》(1958),即“黑人家園政策”。

1959《班圖投資公司法》,該法設立了壹個向黑人住宅轉移必要資本的機構;《大學教育擴展法》為黑人、有色人種和印第安人分別建立了大學;

1970黑人故鄉公民權法案:從1971開始,南非政府將大部分黑人遷到10分散在南非* * *和邊境地區(占全國總面積的13%)的《黑人故鄉公民權法案》。搬到這些“黑人家園”的黑人將失去他們在南非的公民身份。但這些“黑人家園”中的白人在政治和經濟上仍然占有優勢地位。從1976到1981,南非* *先後扶植了文達、西斯凱、特蘭斯凱、博普塔茨瓦納等四個“國家”的獨立,但都沒有得到國際承認。

南非荷蘭語中法令(1974):規定在黑人故土以外的地區,學校教學要使用50%的非洲語言,在醫療、宗教、就業等方面都有相當大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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