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交通運輸部、公安部關於進壹步加強公路車輛超限超載聯合執法常態化、制度化的通知》第壹條全面實行定點聯合執法。
(1)加快超限檢測站標準化建設。統籌規劃、科學設置或者優化公路超限檢測站布局,原則上每個縣級行政區域至少設置壹個公路超限檢測站,並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在貨車流量較小的地區,設置要求可適當放寬。(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公安部門配合,2021年6月底前完成審批)。超限檢測站前設置貨車檢測通道和交通標誌,安裝電子抓拍系統引導貨車有序進站檢測(市縣交通運輸部門負責,2021 9月底完成), 並按照全國統壹要求,接入公安交通綜合指揮平臺(市縣公安部門負責),實施超限檢測站標準化建設或改造,具備不停車稱重檢測和全業務在線處理條件。 (市縣兩級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公安部門配合,2021+65438二月底前完成)。
(2)優化聯合執法工作模式。結合實際,優化本地區超限檢測站聯合執法模式,公示聯合執法名單,接受社會監督。(省級交通運輸、公安部門負責,6月底前完成,2021)。如在車站開展聯合執法,需* *同意車站警力配置和勤務安排,公示聯合執法人員相關信息,做好簽到、交接等工作記錄。沒有實行站內聯合執法的,要* * *建立通報、考勤、處理、反饋等協作機制,由交通部門負責稱重、檢測、監督消除違法行為,並通知公安部門及時到站依法處理。(市、縣級交通、公安部門負責,2021年6月底前完成)
(三)規範聯合執法工作流程。交通運輸部門要嚴格按照《公路貨運汽車超限超載認定標準》(附件1)對貨車裝載情況進行檢查,對已確認為非法超限超載的貨車督促消除非法狀態,並制作稱重卸載單。公安部門按照稱重卸車清單規定的超載比例進行處理(工作流程見附件2)。
(四)嚴格依法辦事。對電子抓拍系統采集的貨車違反站前禁令標誌、逃避進站檢查等違法行為,以及違法超限超載運輸的,公安部門要嚴格實施處罰和記分,並將處罰和記分信息及時反饋給同級交通運輸部門。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要定期組織開展對超限超載認定標準和處罰記分標準執行情況的檢查,對不到位的地區和單位,責令立即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