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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拆除違建需要哪些法律手續?

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法定程序為:備案審批、查處違法建築、限期拆除、強制拆遷認定、強制拆遷執行等。對於違法建築,應要求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拆除,拒不執行的,可按上述程序實施強制程序。

第壹步:發現違建。可以是執法部門自己發現,也可以是群眾或單位舉報;

第二步:立案審批。執法機關認為需要立案調查的,應當立案審批,這是內部程序;

第三步:調查是否有相關規劃手續,詢問當事人並做詢問筆錄;

第四步:限期作出並送達拆遷決定。未找到違法建築所有人的,公告送達;

第五步:拆遷限制期屆滿未自行拆除的,等待期為6個月;

第六步:督促當事人履行拆遷義務,督促期限為10個工作日;

第七步:執法機關作出強制拆遷決定並送達;

第八步:強拆前進行公告;

第九步: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需要拆除的,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責令當事人限期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清除。

強拆違法嗎?

1.強制拆除違章建築是否合法,取決於強制拆除的程序是否合法。

2.如果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強拆,就合法;強拆程序不合法,就是不合法。

3.遇有新建、加建、改建或違反建築法規施工時,違章建築檢查人員應立即報告建築主管部門處理,並執行建築主管部門指定的事項。建築主管部門因調查、舉報或者其他情況正在施工的,應當立即責令其停工。查處和拆除違法建築的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佩戴市、縣(市)政府頒發的居民身份證;拆遷人員還應攜帶拆遷證件。

4、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管理局,應在接到舉報之日起五日內對違章建築進行檢查,發現必須拆除的,應立即拆除。經認定不構成拆除要求的,應當通知違法建築人在接到通知後30日內依照建築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申請許可。違法建設者申請許可不符合規定或逾期不辦理許可申請手續的,由直轄市、縣(市)建設主管部門予以拆除。

法律依據:

行政強制法

第四十四條

根據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應當遵循《行政強制法》規定的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壹般程序,即應當遵循督促、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實施強制拆除的步驟。

同時,在強制拆除違章建築時,必須做到兩點:

壹是要公告限期拆除;

第二,只有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訴訟,也不拆除,才能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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