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退休人員被用人單位聘用後,雙方建立的關系不屬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調整範圍,不能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即使雙方發生爭議,也不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因此,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不適用於保護勞動者:(1)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2)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權利;(三)勞動合同期限和試用期的特殊規定;(四)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限制和經濟補償;(五)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假;(6)最低工資保障;(七)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權利;(8)通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訴訟解決爭議。退休人員被聘用的,退休人員與聘用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聘用單位無需為退休人員繳納社保,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協議,不給予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終止: (壹)勞動合同期滿的;(二)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2條* * *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提供勞務的壹方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的壹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的壹方在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的壹方要求賠償。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第三人的行為給提供勞務壹方造成損害的,提供勞務壹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請求接受勞務壹方予以賠償。勞務方獲得賠償後,可以向第三方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