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該總則規定違法歸責原則為國家賠償原則。即以職務違法行為作為歸責原則的根本標準。奉行三種不同的原則,即懲罰性原則、補充性原則和撫慰性原則。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獲得國家巨額賠償。”該總則規定違法歸責原則為國家賠償原則。也就是說,歸責原則的基本標準是職務行為違法,而不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主客觀過錯。是指國家機關的職權只有違反法律才承擔賠償責任;國家機關破壞職權是違法的,無論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權是否有過錯,是否對公民造成了實際損害,國家都不承擔賠償責任。懲罰性原則是指賠償標準應對侵權人具有懲罰性。除了讓侵權人對受害人受到的損害進行足夠的賠償外,還應當支付其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懲罰性費用。這其實就是賠償金額等於損失金額加上處罰金額,所以這個原則下的賠償金額比較高。賠償原則是指賠償的數額能夠彌補受害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該原則下的賠償標準等於所遭受的實際損失。安慰原則,認為國家賠償不能完全、充分地救濟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國家機關本身的性質和特點決定了國家賠償只能是象征性的安慰,賠償數額只能以實際損失為限。因此,該原則下的賠償標準通常低於實際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壹條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