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在中央壹級的國家機關中,最高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釋最具影響力。有利於填補法律漏洞,統壹法律適用,為立法和制度創新積累經驗。符合法律規範的形式特征(公開性、權威性、規範性和普遍性)在法律適用中被引用。但它不是我們法律的正式來源。
1,立法解釋
對立法解釋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區別在於對立法解釋的主體即立法機關和立法解釋的客體即法律的理解不同。
在中國,立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部門委員會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要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法律解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2.行政解釋
行政解釋是指不屬於審判、檢察工作的其他法律和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制定的法律、法規具體應用的解釋。
3.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是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就司法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作出的解釋。司法解釋分為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檢察解釋和這兩個機關共同作出的解釋。當司法解釋與檢察解釋之間存在原則分歧時,應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或決定。
擴展數據
權力劃分
1.根據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中國法律的最高解釋權屬於NPC人大常委會。法律條文本身需要進壹步界定或補充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或規定。
2、凡屬於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將對檢察機關在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如有原則分歧,應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或決定。
3、不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的其他法律如何適用,由國務院和主管機關解釋。
4.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進壹步明確或者補充的,由制定該地方性法規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或者作出規定。凡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解釋。
5.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國務院和主管部門解釋。國務院主管部門的條例由主管部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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