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立驗收小組,制定驗收方案,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專家組成驗收小組,制定驗收方案。
2.申請竣工驗收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前15個工作日向當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防工程竣工驗收。
3、審查竣工驗收條件。當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對工程的驗收條件和竣工資料進行審查。
4.組織竣工驗收。建設單位在接到當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準予竣工驗收的答復後,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7日前書面通知當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和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二、人防工程驗收內容
1、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分別報告工程建設各環節履行工程合同和執行人防工程建設法律、法規、規範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2.驗收組人員審查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檔案資料。
3、實地檢查工程質量。
4.簽署工程竣工驗收意見,編制竣工驗收報告。驗收組對監理單位的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管理環節和工程實體質量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形成有經驗人員簽字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並編制《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和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審核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5.工程竣工驗收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各方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協商提出解決方案,達成壹致意見後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五十二條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築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當建築工程安全國家標準不能滿足保障施工安全的要求時,應當及時修訂。
第五十六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質量負責。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範和合同的約定。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標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