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費中收取其他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地方集資辦電收取額外電費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制定辦法。
禁止供電企業在收取電費時收取其他費用。
擴展數據:
案例:翠園路等區租房市場混亂:0.6元的房東每度電收費1.2元。
小王告訴記者,今年暑假,他在紅谷灘翠園路衛東村租了壹套民房,快月底了。房東讓他交下個月的房租和當月的水電費。據樓主說,電費是1.2元每度電。小王說:“我每個月用電不到100度,房東應該按照0.6元來收。”
小王事後找到房東舉報,對方稱租房合同中明確寫明電費按照1.2元收取,其他租客也是如此。“房東多收了電費,涉嫌違規賺取差價。”小王說。
據了解,南昌從2012年7月1日起試行居民用電階梯價格,即月平均用電量180千瓦時及以下,每千瓦時電費0.6元;月均用電量181千瓦時至350千瓦時,每千瓦時電費0.65元;月均用電量在350度以上,每度電電費0.9元。
“房東多收電費顯然不合理。”北京大成(南昌)律師事務所劉星律師認為,即使租客和房東簽訂了租賃協議,房東也沒有依據按照1.2元向租客收取電費,合同中註明的電費條款可以認定為無效。
劉律師表示,既然已經實行壹戶壹表,房東只需向供電部門繳納電費,不應該私自提高電價賺取差價。建議租客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事實上,出租屋電費“亂象”由來已久。面對高電價的“潛規則”,很多租戶只能無奈接受。
記者了解到,2014,廣東東莞出臺了《加強出租房屋電費管理試點實施方案》,要求出租房屋總表、分表用戶實行終端用戶價格,同時出租人必須公示收費情況,明碼標價水電費。不明碼標價的行為,最高可處5000元罰款;超過政府規定的收費標準,最高可罰款65438+萬元。
參考資料:
鳳凰網-翠園路等區域租房市場亂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