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分析:詐騙和敲詐勒索的區別主要在於五個方面。
1.對象不同:敲詐勒索罪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且危害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
2.客觀表現不同:詐騙罪側重於行為上的“欺騙”,即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詐騙罪是在被害人有錯誤認識的情況下處分財產。這種處置應該是自願的,不存在心理強制。敲詐勒索罪強調的是“敲”,即實施威脅、勒索、恐嚇等行為,而敲詐勒索是以自己或親友的財產、人身安全、名譽安全為脅迫手段,迫使被害人處分財產,這種行為不是自由的,或者說是心理上的強制和非自願的。。
3.被害人交出財物的主觀狀態不同:詐騙罪的被害人在被騙後“自願”交出財物;敲詐勒索的受害者害怕被“強迫”交出財產。
4.立案標準不同:詐騙罪,數額在3000元以上;數額巨大在5萬元以上的;數額特別巨大,20多萬元;敲詐勒索罪,數額在二千元以上的;數額巨大,超過2萬元。
5.刑期不同:詐騙罪可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敲詐勒索罪最高可判10年有期徒刑。
敲詐勒索和詐騙在壹定程度上會被判刑,各自的立案標準是:
1.敲詐勒索罪的立案標準: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在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法律依據:《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在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