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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存在的意義是維護正義還是穩定?

在我看來,法律存在的意義在於穩定社會需求,兼顧社會正義,沒有壹蹴而就的關系。這兩者是相互依存的關系,而不是對立的。

所謂法,就是以國家的名義制定壹些國家管理的規則,使國家按照法律正常運轉。這既包括統治階級的壹些主觀意誌,也包括對其公民行為的規範,告訴全體公民什麽該做,什麽不該做,還規定了賞罰條款,這些條款基本上都是根據懲惡揚善的精神制定的。

法律本質上是壹種社會契約,用同樣的標準約束所有的人。統治階級不僅會將法律的目的偏向自己,而且為了維護社會穩定和統治階級的穩定,還必須照顧其他公民的權益,很多方面都會體現在法律中,才能得到多數人的支持。

從人類第壹部法典《漢謨拉比法典》到現代法律的立法精神,法律都體現了維護社會穩定(也可以理解為維護統治階級的穩定)和社會正義的內容。

《漢謨拉比法典》把人分為三種類型,規定了他們的權利和義務,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統治階級的意誌;還包括訴訟程序、損害賠償、租佃關系、債權債務、財產繼承、奴隸的處分等。,這是中國人社會行為的規範和約束,也包括良好的公共秩序。這在當時已經是很好的法律了。當然,這部法典還是更多地反映了統治階級的利益。

現代法律在所謂的正義上得到了更充分的體現,可能存在壹些不完善之處,但仍然保持了社會穩定與正義的相互依存關系。

現代法律本身代表的是大多數公民的意誌,而不是壹部分人的意誌。制定出來了,就可以實施。這需要大多數中國人或其代表的同意,法律才能通過。

正義這個詞在不同的人之間有不同的理解,對於是否只是為了某個具體的事情會有不同的解釋。所以,法律只能照顧大多數人,而不能照顧所有人,而這又會引出法律存在的所謂意義是否體現正義的問題。

基於以上認識,我個人認為,現代法律是全體公民中大多數人意誌的體現。法律制定後,要維持社會的正常運轉。壹個社會穩定的國家,也必須有法律的約束,人民才能生活的幸福,否則就會像壹些混亂落後的地區壹樣。

只要不是極權國家,法律充分考慮社會正義,弘揚善行是法律的主要方向。從來沒有壹部法律是使人邪惡,助長邪惡的,即使在古代的法律中也是如此。

所以,我認為法律存在的意義在於維護社會穩定,兼顧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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