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規定,外派員工根據工作地法律法規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終止。據此,由於員工國內工傷保險關系已經中止,在中止期間,員工在境外受到工傷的,境外實際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當地法律法規申請工傷認定並支付賠償金,境內外派出單位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我們認為,在本文開頭的案件中,法院在不考慮員工是否參加境外保險的情況下,直接判決某管理學校依據《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支付孫的傷殘補助金,是值得質疑的。首先,從現行法律的角度來看,本案中,孫到韓國工作後,依法參加了當地的工傷保險。根據上述工傷保險規定,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其在韓國工作期間發生的工傷,應由韓國實際用人單位申請認定和賠償;其次,從理論上講,根據“控制理論”,外派員工在海外外派期間,按照海外企業的指令和要求提供各種服務。此時,國內雇主失去了對外派人員的實際控制權,也失去了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因此,由境外企業承擔相關責任更為合理。?
2.外派員工未參加國外工傷保險在境外發生的工傷認定與賠償?
外派員工未參加境外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境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據此,即使員工在境外受傷,其工傷認定和工傷賠償仍應按照國內相關規定辦理。具體由外派人員所屬企業向當地工傷認定機構申請認定,並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賠付。例如,在《胡穎和
烏魯木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行政確認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最高法終字第351號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明確指出,《關於境外勞務人員傷殘、死亡待遇問題的批復》(作者註:無效)是原勞動部於6月1992日出具的。根據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外派勞務人員的工傷認定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妳父親胡增輝生前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三建築工程公司的員工。在赤道幾內亞沒有參加工傷保險關系,可以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認定工傷。此外,在“聖博和
長沙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長沙縣人民政府工傷認定行政判決書(2016湘01行539號)、“李宏琳訴金晨集團有限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上訴案”(2014泰中民終字第00805號)、“臺州市楊桐北方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訴臺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行政確認案”(206544 涉案職工均根據所在公司分配到境外工作並在境外工作期間發生工傷,無壹人參加境外工作場所工傷保險。 最後,在上述案件中,這些工人的工傷是在中國確定的,並以此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