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條件是什麽?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如果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壹方堅持離婚的,可以判決準予離婚。
可見,法院判決是否離婚的條件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只要符合這個條件,就可以離婚。另壹方面,如果法院審理後認為夫妻關系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法院將判決不予離婚或駁回原告的離婚申請。
如何確定夫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其實夫妻關系是否破裂,並沒有壹個客觀的標準。感情問題某種程度上是兩個人的事。都說鞋子合不合腳,腳最有發言權。壹般來說,所有案件都已經告上法庭,應該已經到了矛盾不可調和的地步,可以認定夫妻關系已經破裂。
但是,法律上並沒有規定。不代表壹方認為夫妻關系會破裂,需要法院來認定。
我國民法典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對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了原則規定,並列舉了壹些情況。在實踐中,這是由法官酌情決定的。其中,較為常見的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情況包括:壹方起訴至離婚法院判決不允許離婚後,雙方感情持續分居壹年無改善;壹方重婚,婚內與他人同居或嚴重家庭暴力,等等。
維系婚姻關系,根本上還是要靠增進夫妻感情。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是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這個條件沒有客觀標準。實踐中,法官壹般根據案件情況來確定。有壹些原則性的規定,但不是絕對的。
但如果壹方已經下定決心離婚,壹般只是時間問題。如果第壹次起訴沒有離婚,原告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半年後再起訴。根據《民法》規定,第壹次起訴未離婚,雙方已分居滿壹年的,應當判決離婚。實踐中,大部分離婚案件,起訴兩次就能判決離婚,即使起訴三四次也不可能離婚。
所以玩失蹤或者應訴不同意離婚的,最多只是拖延時間。如果他們想挽救婚姻,最根本的是改善夫妻關系。只有對方徹底放棄離婚的念頭,才能維持婚姻家庭的穩定。否則離婚只是時間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