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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執行難的原因

法律主觀性:

不會有拘留,但是債要還清。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而拒絕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償還。因此,債務人必須償還債務是肯定的。1.需要申請強制執行。不能因為對方可能沒錢就放棄自己的權利。2.可執行性的前提是法院判決勝訴,判決生效。法院會查明對方名下的財產,如果是公司,就是公司賬戶,實物出資等等;個人財產會更廣,包括房產、戶口、股票、車輛等等。3.如果不能執行,根據各法院法官的執行情況,可能會有差異。有的法院終止執行,被執行人可能沒有後果。如果是個人,有的可能涉及個人信用、限制消費、拘留等。如果是公司,可能會處理法定代表人。實踐中,債務人無力償還有兩種不同的情形:壹種是暫時無力償還。如果是這種情況,可以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由債務人分期償還。另壹種是永久無力償還。永久無法清償的,只能以債務人個人現有財產清償。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四條* * *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二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宣判前,自訴人可以與被告人和解,也可以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壹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未羈押的,應當在受理案件後六個月內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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