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體育場館、禮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展廳;
(2)總建築面積15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站候車室、客運站候車室;
(三)總建築面積壹萬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商場和市場;
(四)總建築面積2500平方米以上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休閑場所、醫院門診樓、教學樓、高校圖書館和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生產加工車間、寺廟、教堂;
(五)總建築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房,兒童遊戲室等兒童活動的室內場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中小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職工宿舍;
(六)總建築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具有娛樂功能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遊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餐廳、茶館、咖啡館。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特殊建築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建築工程竣工後,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壹)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
(二)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館樓;
(三)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單體建築面積超過四萬平方米或者建築高度超過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築;
(四)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配電工程;
(五)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