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嚴禁委托任何非法招生中介機構有償招生;
3.特別是嚴禁學生所在學校或教師買賣學生,以任何名義向中等職業學校索要或收受資金或實物。上述行為構成刑事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會坐牢。
有償招生違反教育法。每個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應該公平公正。根據教育部《關於處理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的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教育部“30不準”招生禁令、省教育廳《關於開展職業院校有償招生專項治理的通知》(鄂教職成函[2065 438+08]7號)精神,為規範辦學和招生行為,嚴肅招生工作,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我們將建
壹是嚴格執行國家和湖北招生政策法規,嚴格按照招生程序招生,實施招生“陽光工程”。
二、不委托任何學校、社會中介或個人招生,不委托或不委托任何個人或機構參與招生或進行招生宣傳。
三、不實行有償招生,不參與買賣生源。不向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繳納或者支付與招生有關的入場費、宣傳費、贊助費、服務費、信息費、推薦費等費用。不要支付或報銷與註冊任務相關的任何費用。
四是嚴格規範招生宣傳,向社會公布學校招生章程,按照招生章程如實開展招生宣傳,不向考生和家長作虛假宣傳和違法承諾。
五、嚴格規範招生,所有學生均經省(市、區)批準後錄取。
六、嚴格執行湖北省教育廳批準的招生計劃,不搞計劃外招生,不招收壹年制中專。
七、嚴格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收費,並出具由學校財務部門蓋章的正式收據。同時,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向考生收取費用。
八、學校招生宣傳和錄取咨詢由招生就業辦公室統壹組織實施。
學校遵守上述承諾,自覺接受社會監督,願意接受省教育廳對違反招生紀律的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七條職業院校在招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有償招生,由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核減招生計劃或者暫停、停止招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壹)利用經濟手段招徠、買賣學生;
(二)違反規定與生源學校簽訂招生等相關協議並給予相應費用的;
(三)違反規定按照招生人數向生源學校或者其工作人員支付費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