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服務中的利益沖突;
1,雙重代理利益沖突,即在同壹案件中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
2、* *與代理人利益沖突,即,* * *與犯罪的刑事案件,壹名辯護人同時為兩名以上共同被告人辯護。
3、持續代理利益沖突,即同壹律師未經前委托人同意,不得擔任有利益沖突的委托人的相對代理人。
律師服務中的利益沖突類型;
1.交易性利益沖突是利用職務之便直接向利益相關者收取私人利益的情形;
2.有影響力的利益沖突,利用職務之便直接或間接實現自己、親屬或利益相關者的私人利益,如處理親屬關系、自我交易、影響交易、裙帶關系等等。
3.隱性利益沖突,具有隱蔽性,是相對於表面的、公開的、可識別的顯性利益沖突而言的壹種利益沖突。即提供服務的律師因與對方當事人、其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與對方當事人有相同利益的人有利益沖突而影響維護委托人合法權益的。
隱性利益沖突是最難知道的。
例如:
1.對方當事人的近親屬是律師的上級領導,曾向律師明示或暗示該情況;
2.對方當事人的近親屬恰好是律師法律顧問單位的控股股東,且股東已向律師明示或暗示該情況;
3、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近親屬,恰好是另壹個案件的律師證人,他們的證言至關重要。
4、其他對律師利益有影響的人,只是與對方有密切的私人關系、上下級關系、債權債務關系等。,引起律師的考慮和照顧。
《律師執業行為規範》第50條已經對明確利益沖突的解決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在此不再贅述。
法律法規中沒有規定委托人必須在當地尋求律師服務,這就從立法上為委托人避免律師服務中的隱性利益沖突創造了條件,這與行政管理的許多屬地原則有顯著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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