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也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處理。遭遇欠薪的農民工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在此之前,我們應該嘗試通過勞動仲裁來解決爭議。如果仲裁不能解決問題,我們應該通過法院來解決。農民工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減輕因經濟困難無力承擔法律服務費的壓力。
拖欠工資的法律後果:
1,用人單位需要支付拖欠的工資本金;
2.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延遲支付工資可能需要支付賠償金;
3.拖欠工資情節嚴重的,對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4.用人單位的信用記錄可能受到影響,從而影響其未來的經營活動;
5.拖欠工資可能導致用人單位面臨勞動爭議仲裁或訴訟,增加額外的法律成本。
綜上所述,農民工首先應該嘗試通過勞動仲裁來解決拖欠工資的問題。如果失敗,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濟困難時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減輕訴訟帶來的費用負擔。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有下列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壹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的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壹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