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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噪音的最新法律規定

壹、噪音擾民法律法規是如何規定的?

違反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法律法規,制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在城市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向附近居民公告。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住建築內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時,應當限制作業時間並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減少和避免對周圍居民的環境噪聲汙染。

二、噪音擾民標準是什麽?

噪聲擾民標準噪聲擾民標準規定,晚上10點以後除工業噪聲、施工噪聲、交通噪聲以外的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噪聲為擾民。根據法律規定,噪聲發射是指噪聲源向周圍生活環境輻射噪聲。噪聲擾民標準的法律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四十壹條

本法所稱社會生活噪聲,是指除工業噪聲、建築施工噪聲和交通噪聲以外,因人類活動產生的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噪聲。

第六十三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壹)“噪聲排放”,是指噪聲源向周圍生活環境輻射噪聲。

(二)“噪聲敏感建築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居民住宅以及其他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築物。

(三)“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4)“夜間”是指晚上22點至早上6點之間的時間。

(五)“機動車”是指汽車和摩托車。

三、杭州市噪聲擾民時間規定

壹是作業單位在夜間10至次日早6點進行施工的,應當取得環保部門核發的夜間作業證,施工單位還應當提前三天向附近居民公告。因特殊地質條件確需使用的高噪聲設備,不得在法定節假日、周六日及12至14、20: 00至次日使用。12: 00至14: 00、20: 00至次日8: 00,禁止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裝修樓房。第四,搶修搶險作業不受上述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三十條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向附近居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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