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資本公積,即公司正常生產經營或縮小公司經營規模不需要現有的註冊資本數額;
2.公司虧損嚴重,長期得不到補償;
3.因公司衍生產品而產生的分割;
4.公司註冊資本仍逾期未繳;
5.公司虛報、虛假、抽逃註冊資本被處罰後無法改正的;
6.公司回購本公司股東權益時,需要同時減少註冊資本和相應的實收資本;
7.其他需要減資的情形。
8.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最低限額;
9.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
10.公司賬面或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高於1元的,允許以1元及以上的價格減資。每股凈資產低於1元的,原則上不允許以1元的價格減資,減資價格原則上不能高於每股凈資產;
11.減資方式為非貨幣形式的(即股東因減資收回的資產為非貨幣形式),應當由依法設立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作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項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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