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執法的範圍如下:
1,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所有行政處罰權;
2、社會生活噪聲汙染的環境保護和管理,建築施工噪聲汙染、建築施工揚塵汙染、餐飲服務中的油煙汙染、露天燒烤汙染的行政處罰;
3.在環境保護管理方面,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汙染、露天焚燒稭稈樹葉等煙塵汙染、燃放煙花爆竹汙染的行政處罰權;
4、工商管理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法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
5.交通管理中對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放機動車的行政處罰權;
6、水務管理部門對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違章取土、城市河道違章建築拆除等行政處罰;
7、食品藥品監管* * *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食品攤點無照經營、非法回收和銷售藥品等行政處罰。
綜上所述,城管部門有權對城市中的違法行為進行執法,城管執法與攤販之間的糾紛也很多。城管應當文明執法,使用執法記錄儀、視頻監控等技術記錄執法活動全過程。
法律依據: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第二十七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活動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壹)采用勘驗、照相、錄音、錄像等手段進行現場取證;
(二)在現場設置警示標誌;
(三)詢問案件當事人和證人;
(四)查閱、檢索、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合法、全面、客觀地收集相關證據,規範建立城市管理執法檔案並保持完整。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利用執法記錄儀、視頻監控等技術記錄執法活動的全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