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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懲罰綜藝節目抄襲。節目模式受著作權法保護嗎?

近日,壹則韓國政府要打擊“抄襲”的新聞引起了公眾的關註。據悉,由於海外電視臺抄襲韓國綜藝節目,各種山寨節目激增,韓國政府將積極處理維權問題。報告還對中韓知名綜藝節目進行了對比,再次將綜藝節目模式中的“抄襲”問題推到了風口浪尖。2015年4月5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公布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綜藝節目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明確了綜藝節目的模式。但是目前這個問題還是有爭議的,實踐中各個電視臺在引進海外節目的時候也沒有明確這個問題。

壹、綜藝模式成為作品的條件

“方式”是主體行為的壹般方式,是理論與實踐的中介環節。根據回答,綜藝節目模式是指綜藝節目的創意、流程、規則、技術規定、主持風格等多種要素的綜合。綜藝節目模式屬於意識形態,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綜藝節目中的劇本、編導、音樂等作品都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可見,綜藝節目模式能否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取決於該“模式”能否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我國法律規定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中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簡單來說,從模式的定義來看,它有兩層含義:抽象和壹般。在抽象概念下,“模式”是壹個概念,是壹種思想,沒有具體有形的要素,屬於思想的範疇,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在具體的概念下,它包含許多元素和結構。如果具體的要素和結構在實際應用中符合“作品”的條件,則“模式”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比如很好理解:浙江衛視《奔跑吧兄弟》進口韓國SBS《跑男》,第壹季度授權費高達654.38+0.8億元。654.38+0.8億元購買的節目模式,不僅僅是壹個節目名稱,壹個“撕名牌”的規則,或者壹個概念。購買時,韓國版權方授權了自己的程序腳本、流程等。,最後呈現了壹個完整的《奔跑吧,兄弟》節目。

二、綜藝節目模式能否成為作品的判斷方法

第三,綜藝節目模式引進合同的有效約定

綜藝節目模式的引入,通常是從雙方簽約開始的。在購買版權方的節目模式時,購買者應註意本文中的上述兩點,即購買不僅是節目模式的“觀念”範疇,也不應被排除在公共領域之外。壹般來說,除了響亮的節目名稱,版權方還要提供制作內容,包括節目的設計、劇本、音樂、流程、道具形式等各個方面,這壹方面是合同金額的考慮,另壹方面也是保證節目質量的要求。《解答》還提到了綜藝節目模式進口合同的性質——涉及版權許可、技術服務等內容,其性質應根據合同內容確定。可見,壹個綜藝節目的授權是壹個綜合而復雜的授權,既包括版權許可,也包括攝像、燈光等相關技術服務的支持。還需要註意的是,購買程序版權並不享有版權。根據中國法律,著作權自作品完成之日起享有。因此,創作“作品”是著作權成立的前提。

面對同質化嚴重的綜藝節目,遏制抄襲克隆固然必不可少,但也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全面解讀綜藝節目,才能繁榮電視節目市場。

(圖片來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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