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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規定外,森林資源的所有權是什麽?

屬於國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三條森林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國務院可以授權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對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進行登記造冊,發放證書,並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森林分為下列五類:

(壹)防護林:以防護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叢,包括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農田牧場防護林、護岸林和護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產木材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產竹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經濟林:以生產水果、食用油、飲料、調味品、工業原料和藥材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產燃料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種用途林:以國防、環境保護、科學實驗等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樹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八條國家對森林資源實行下列保護措施:

(壹)對森林實行限額采伐,鼓勵植樹造林、封山育林,擴大森林覆蓋率;

(二)根據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對集體和個人造林綠化給予經濟支持或長期貸款;

(三)提倡木材的綜合利用和節約使用,鼓勵木材替代品的開發和利用;

(四)征收育林費,專項用於植樹造林;

(五)煤炭、造紙部門根據煤炭、木漿、紙制品產量提取壹定的資金,專項用於坑木、造紙等用材林建設;

(六)建立林業基金制度。

國家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用於提供生態效益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中森林資源和林木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十壹條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成熟用材林應當根據不同情況采取擇伐、皆伐和防護林采伐方式,皆伐應當嚴格控制,更新造林應當在當年或者次年完成;

(二)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中的國防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和風景林只準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

(三)嚴禁采伐特種用途林中的名勝古跡、革命紀念地的樹木和自然保護區的森林。

百度百科——《中國人民森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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