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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工觸電身亡。是誰的責任?

電工觸電身亡。是誰的責任?

根據我國相關規定,施工企業即工廠需要對施工安全生產承擔責任。如果工廠在用電管理上存在過錯,需要對工人的死亡承擔壹定責任。施工中發生觸電,如果是工傷,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由工傷保險進行賠償。如果建立了勞動關系,壹般會由用人單位給予補償。

責任的劃分主要取決於以下幾點:

1.簽訂的協議中是否有責任劃分的約定,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2.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勞動者在用工活動中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人身損害,用人單位或者分包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質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對於受害人,妳和工廠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的責任確定相應的賠償金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應當承擔同等賠償責任。連帶責任人支付超過自己賠償的部分,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並根據責任大小確定各自應承擔的賠償份額。從業人員在從業活動中因生產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或者分包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質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如何處理員工觸電賠償

(1)勞動者在就業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追償。

前款所稱就業,是指在用人單位授權或者指示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動活動。員工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表現為履行職責或者與履行職責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2)如雇員在受雇期間遭受人身傷害,雇主須負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從業人員在從業活動中因生產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或者分包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質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

第178條規定

連帶責任者的責任份額按照各自的責任確定;很難確定責任大小,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壹條

勞動者在從事就業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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