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賬簿、憑證管理的法律責任:
根據修訂後的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的內容:
第六十條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存會計賬簿或者保存會計憑證及有關資料的;
(三)未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方法、會計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全部銀行賬號的;
(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壞、擅自更換稅控裝置的。納稅人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請稅務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稅款報告表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賬簿保管是指會計人員在年度終了後,將各種賬簿、憑證及有關資料按順序裝訂成冊,統壹編號,歸檔保管。
(壹)會計人員在年度終了,應將各種帳冊、憑證及有關資料按順序裝訂成冊,統壹編號,立卷歸檔。
(二)除另有規定外,納稅人的帳簿(包括收付憑證粘貼簿、購銷登記簿)、會計憑證、報表、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納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保存期滿需要銷毀時,應編制銷毀清單,經主管國稅機關批準後方可銷毀。
(三)帳簿、會計憑證、完稅憑證和其他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