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後,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對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起訴所需的程序如下:
1.撰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副本;
2.起訴書準備好後,在法院立案室正式提起訴訟;
3.法院先受理案件後,憑受理通知書到指定銀行繳納受理費;
4.如果都符合,就寫起訴書,帶身份證、證據等材料到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檢控所需的資料如下:
(1)起訴書;
(二)證據材料;
(3)原告的身份證和證明被告的資料;
(4)委托他人代理訴訟的,提交1份授權明確的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並提供原件以備查驗;
(5)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應當提交明確授權的委托書和接受委托的律師事務所的證明、函件、律師證復印件。
5.法院通知被告出庭作證;
6.法院發出傳票,通知雙方開庭的時間和地點;
7.聽力;
8.法院判決。
綜上,存疑不起訴又稱證據不足不起訴,是指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壹條第四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庭審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情形的,可以要求其說明收集證據的合法性。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正在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對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